(2006)绍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0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周真茂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真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绍刑初字第553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真茂(自报姓名),男,自称1987年9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毕节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逮捕。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6)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真茂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一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真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周真茂与另三名男子商量后,携带2把马刀外出伺机作案。22时许,周真茂等四人在绍兴县钱清镇万之冠服饰有限公司附近,发现李某、王某、崔某、阎某、张某二男三女在行走,周真茂和另一男子各持马刀追上拦截,并持刀威胁,另二名男子赶到后一起参与搜身,因李某反抗,右下肢被砍一刀致轻微伤,又被劫走价值595元的联想E355手机1只。被告人周真茂在逃跑途中被闻声赶到的巫某、施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真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阎某、崔某、张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巫某、施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真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真茂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真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秀智审判员 秦芷江审判员 杨 林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