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0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惠均与秦梅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惠均,秦梅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高惠均,男,34岁,住本市雁塔区。被告秦梅珍,女,40岁,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惠均诉被告秦梅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惠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