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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0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惠均与秦梅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惠均,秦梅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高惠均,男,34岁,住本市雁塔区。被告秦梅珍,女,40岁,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惠均诉被告秦梅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惠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