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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06-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亚平与被告张军确认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杨某某,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租汽车司机。被告张某,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租汽车司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确认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未经婚姻登记即同居生活,2004年11月12日生育男孩张某峰,其后同居生活中,被告不让原告照料孩子,双方为孩子抚养事宜经常发生纠纷,自己已搬出另住,现要求确认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辩称,与原告同居生活及生育孩子情况属实,原告不能按时下班,无法照料孩子,且孩子一直随其生活,自己抚养孩子并无不妥,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未经婚姻登记即同居生活,2004年11月12日生育男孩张某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双方自2006年5月起分居至今,期间孩子张某峰一直由被告张某抚养,后原、被告双方为孩子抚养事宜发生纠纷,原告杨某某遂于2006年7月诉来本院要求确认孩子的抚养权。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即同居生活,双方形成非法同居关系,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视双方的实际情况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情况依法予以酌处,现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并无不妥,原告要求确认孩子由其抚养,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依法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应予配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男孩张某峰随张某共同生活,杨某某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惠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