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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06-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诸暨市兰盾置业有限公司与许徐生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兰盾置业有限公司,许徐生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兰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徐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林红。上诉人诸暨市兰盾置业有限公司因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3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暨市兰盾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暨市兰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兰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其他实际支出费80元,合计105元,由上诉人诸暨市兰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