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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06-10-3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吴金凤与王永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华,吴金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小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东德。上诉人王永华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永华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5元,依法减半收取67.50元,实际开支费50元,合计117.50元,由上诉人王永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