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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06-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燕与被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燕,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张玉燕,女,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人理人何永胜,男,194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解放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被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103号。法定代表人詹军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惠霞,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规室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洁,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室法务文员。原告张玉燕与被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燕诉称,其于1962年参加工作,至1992年办理内退手续,正式退休时间为1996年12月,退休连续工龄应为34年,而单位错写成1991年4月,将工龄缩短为29年。现要求被告纠正原告的正确工龄为34年,并补偿经济损失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在1992年为原告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纠正问题,属于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原告要求被告将其工龄纠正为34年并补偿损失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和普通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其应通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寻求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燕的起诉。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