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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0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雷正琪与赵永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正琪,赵永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雷正琪,男,汉族,1948年3月21日出生,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王艳丽,系原告之妻。被告赵永林,男,48岁,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琪诉被告赵永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