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0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雷正琪与赵永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正琪,赵永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雷正琪,男,汉族,1948年3月21日出生,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王艳丽,系原告之妻。被告赵永林,男,48岁,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琪诉被告赵永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