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义执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0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与义乌市气象局、支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义乌市气象局,支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义执字第2452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住所地:义乌市县。法定代表人朱俊文,主任。被执行人义乌市气象局,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毛樟林,局长。被执行人支建华,经商。关于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气象局、支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依据是(1998)义经初字第248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人为蓝天宾馆,但本案申请的被执行人为义乌市气象局、支建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海玉审 判 员 吴功君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