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武侯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6-10-30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宝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宝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普莱德尔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宝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宝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普莱德尔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
案由
其他(公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武侯行初字第36号原告成都宝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粘渝,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宝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东路61号仁和大厦12层2号。法定代表人潘东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凯,四川培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普莱德尔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亚太广场3层。法定代表人潘东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凯,四川培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崇友,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军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吴鹏,男,汉族,1954年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成都宝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宝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普莱德尔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06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成都宝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粘渝、成都宝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普莱德尔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凯,被告成都市武侯公安分局委托代理人吴鹏、熊军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成都宝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宝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普莱德尔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因原告成都宝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宝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普莱德尔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宝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宝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普莱德尔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宝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宝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普莱德尔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艳人民陪审员 范 睿人民陪审员 李勇军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