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0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白某1与白某2、白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1,白某2,白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762号原告白某1,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白某2,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白某3,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白某1诉被告白某2、白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白某1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