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06-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秋强与被告陕西秦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王东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强,陕西秦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王东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2289号原告李秋强,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勇,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秦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许继彬,总经理。被告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路363号。法定代表人杜金科,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天翔,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仓,男,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李秋强与被告陕西秦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王东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强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强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秋强承担。审判员 陆虹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