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0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俊英与徐宏伟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冯俊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8月29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宏伟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方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