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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灞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06-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混凝土工程公司与西安市得莱克硂外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混凝土工程公司,西安市得莱克硂外加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灞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混凝土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电力东路。法定代表人韩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力源,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得莱克硂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西韩路2号。法定代表人闵宝琦,总经理。维克托代理人魏俊江,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混凝土工程公司与被告市得莱克硂外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混凝土工程公司于2006年9月13日以其手机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混凝土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78元,保全费等实际支出费8438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实际支出费不予退付,应退付原告受理费7439元。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李哓葆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