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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0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白文利与白延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利,白延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白文利,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瓦胡同村白家巷,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徐立,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延利,男,43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利与被告白延利履行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