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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杭西民二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06-10-2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杨向阳与杨国造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阳,杨国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杭西民二初字第1232号原告杨向阳。被告杨国造。原告杨向阳与被告杨国造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丽独任审判。于200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2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所有的挂靠在杭州永兴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营运的浙A×××××号车工作,被告拖欠工资总额8000元,于2005年7月5日出具欠条一份。因被告至今只支付2000元,尚余6000元未付,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000元。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因资金紧张,要求延期支付。原告提供的证据为:2005年7月5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8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予以确认有效。经开庭审理及上述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工资款6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证据确凿,被告久拖不付系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国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向阳人民币6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杨国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杨向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 丽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海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