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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06-10-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魏亮、潘慧与浙XX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亮,潘慧,浙XX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魏亮。原告潘慧。委托代理人吕星华。被告浙XX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挺。委托代理人叶键。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亮、潘慧诉被告浙XX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0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亮、潘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由原告魏亮、潘慧负担186.5元,退回原告魏亮、潘慧186.5元。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