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06-10-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魏亮、潘慧与浙XX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亮,潘慧,浙XX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魏亮。原告潘慧。委托代理人吕星华。被告浙XX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挺。委托代理人叶键。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亮、潘慧诉被告浙XX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0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亮、潘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由原告魏亮、潘慧负担186.5元,退回原告魏亮、潘慧186.5元。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