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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0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路晓爱与被告陈全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路某某,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大华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被告:陈某1,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有机化工厂职工,住西安市。原告路某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某、被告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某某诉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告脾气暴躁,多次无故殴打原告,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陈某1离婚。被告陈某1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殴打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年来,因原告家人干涉,双方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好,表示愿意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原告离婚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路某某与被告陈某11990年自由恋爱相识,1991年3月22日登记结婚,1992年2月23日生一子陈某2(现在陕棉十一厂子校上学)。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吵闹,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原告为此曾于2005年12月诉至本院,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又以同一理由于2006年8月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夫妻和好。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摒弃前嫌,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路某某要求离婚之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用225元由原告路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战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