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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法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06-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宝珍诉西安长泰物业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法执字第572号原告刘宝珍诉被告西安长泰物业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新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西安长泰物业公司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刘宝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长泰物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长泰物业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西安长泰物业公司出租给西安京西医院的长泰商城东侧库房X-XX号共10间,每间每月350元,计每月3500元的房屋租金。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