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6-10-2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三江村村民委员会与绍兴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三江村村民委员会,绍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绍中行初字第19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三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纪根。委托代理人:金国海。被告:绍兴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冯建荣。委托代理人:潘怡。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三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绍兴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06年8月5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三江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林纪根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国海,被告绍兴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潘怡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绍兴县人民政府已着手协调处理有关土地事宜”为由,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三江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三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实支费80元,合计130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三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钱长龙审 判 员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刘红波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余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