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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善西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6-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基水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天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善西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春华村。法定代表人叶祖成,董事长。被告浙江天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俞新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基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蔡兴根的财产61.459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天基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459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文军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