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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0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左秋红与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吉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与街道办事处吉祥村第一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秋红,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吉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与街道办事处吉祥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左秋红,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村民,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陈辉,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吉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倡议,该村委会委员.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与街道办事处吉祥村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樊顺长,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秋红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与街道办事处吉祥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吉祥村第一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秋红于200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秋红自愿申请撤,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秋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 茹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