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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0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葛前进与李小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前进,李小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葛前进,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李小虎,男,住陕西省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前进与被告李小虎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前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