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0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乔治家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治家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绍刑初字第616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治家,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绍兴县冠南针纺有限公司保安,家住沁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6)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治家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治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乔治家在绍兴县安昌镇东昌村抓住了正在撬盗其租房的汤某,后未及时报警,而将汤某予以拘禁,并要求汤某家属赔偿损失未果。拘禁期间,被告人乔治家及他人还对汤某进行殴打。直至当日19时许,汤某才得以逃脱。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治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许某、辨认笔录、伤势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治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治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治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