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0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金奎与马军、洪广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奎,马军,洪广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张金奎,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马军,男,1981年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洪广院,男,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奎与被告马军、被告洪广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 茹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