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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0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金奎与马军、洪广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奎,马军,洪广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张金奎,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马军,男,1981年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洪广院,男,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奎与被告马军、被告洪广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 茹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