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三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06-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759号原告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兰英,女。委托代理人杨国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马海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0元,由原告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60元。审 判 长 杨建刚审 判 员 刘淑芳代理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