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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06-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袁惠汝与被告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西安市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惠汝,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西安市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袁惠汝,女,194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服务部保管员。委托代理人:刘淑伟,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林生,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平路19号。法定代表人:党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龙宝,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安国,男,该公司干部。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437号。法定代表人:杜炳乾(田),该部经理。原告袁惠汝与被告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西安市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惠汝及委托代理人刘淑伟、被告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龙宝、王安国、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的法定代表人杜炳乾(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惠汝诉称,其1958年参加工作,1984年调到西安市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服务部任保管员。1990年因单位经营不善,领导张德孝让职工回家等候,1992年主管上级新城区就业局宣布任命赵五一为负责人,虽仍不让上班不发工资,但涨了工资,当时原告已届退休年龄,多次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未果。1993年,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接收原告单位,并变更成为原告单位的主管上级。2005年11月24日,新城区就业服务局出具函件,说明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服务部与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是一个企业,证明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原告单位的主管上级,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理应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故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养老手续。被告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原告所在单位与第二被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名称、成立时间、开办单位及企业性质都不同,原告与第一被告没有关系,第一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故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1984年原告调入的单位是1980年成立,而第二被告是1990年成立的企业,第二被告不应是本案的被告,新城区就业服务中心不仔细查阅文件档案,错误判断,误导职工,推脱责任。现因国家政策变化,第二被告已经停业改制,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80年,经西安市新城区革命委员会劳动局批复成立西安新城锅炉水处理服务部,该部为集体所有制性质。1984年原告调入该部任保管员。1990年,经西安市新城区劳动局批复成立西安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并进行工商登记,主管部门为西安市新城区就业服务局,审批机关为新城区劳动局,集体性质。工商登记中新开企业审查表中企业申请名称栏填住为西安锅炉水处理服务部,企业从业人员审查登记表中登记有杜炳乾、张德孝等人员。该企业验资报告记载:流动资金由上级拨款3万元,固定资金由上级调拨5.7万元,固定资产中设备仪器29件,柜台货架8台。1992年单位给原告上调了工资但仍未通知上班。当时原告已届退休年龄,多次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未果。1993年12月22日,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出“关于接收‘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服务部’的批复。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你部呈报的报告收悉,为了使你部专业归口,解救一个企业,帮助你部改善亏损局面,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接收你部为我公司下属单位,改变你部的隶属关系,归我公司主管,仍然保留你部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核算形式,按国家规定给公司交纳管理费,并将你部正式职工档案提交我公司统一保管办理好调动手续,转人我公司劳资科,特此批复。”1994年1月12日,西安市新城区就业服务局作出“关于‘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变更主管上级的批复:新城区就业服务局供销经理部:你部报来关于‘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变更隶属关系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服务部’由原主管上级新城区就业服务局供销经理部变更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的一切业务和债权债务由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处理,请接文后速办归属手续。”此后,原告多次要求给予办理退休手续,未能得到解决。2005年11月24日,新城区就业服务中心向我院出具函件,证实说明“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服务部”与“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是一个企业:“1、我单位又仔细翻阅了1979年至2000年文档,查实我单位只成立了一个锅炉水处理服务部。(见新革劳字(1980)44号)2、经询问我单位老职工,他们证实也只有一个锅炉水处理服务部。3、从变更主管上级时间顺序(区就业服务部新就字[94]第3号文件,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解建政字[93]第9号文件),及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解建政字[93]第9号文件表述说明‘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服务部’和‘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虽然有‘技术’两个字之差,实为一个企业。4、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律师也认同‘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服务部’与‘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系一个企业。特此函告。”2006年7月27日,原告向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退休养老金,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为由,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新劳仲不字(2006)06号裁决书、新革劳字(1980)44号、解建政字[93]第9号文件、新就字[94]第3号文件、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西安新城锅炉水处理服务部与西安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虽在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形式方面不尽一致,但从实质方面审查,西安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的资金来源均由主管上级新城区就业服务局拨款,1993年第一被告在接受下属单位时,其解建政字[93]第9号文件中对所接收单位表述不一致,1994年新城区就业局发文变更主管上级时,其新就字[94]第3号文件对所变更单位表述亦不一致,均出现在同一文件中企业名称时而加有技术二字,时而没有技术二字的现象,第二被告对此均未产生异议,加之企业的主管上级证明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服务部与新城区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是一个企业。根据以上事实,足以认定西安新城锅炉水处理服务部与西安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部是一个企业,原告理应在第一被告接受的范围之内并享受退休待遇,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两被告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袁惠汝与被告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2、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按其应承担的比例为原告袁惠汝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申报退休手续(以保险经办中心规定缴纳的范围和数额为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东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