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06-10-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叶万丰与被告沈小平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万丰,沈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叶万丰,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福生,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小平,男,其余简况不清。原告叶万丰与被告沈小平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叶万丰不能提供被告沈小平的具体住所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万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叶万丰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