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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0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陶家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648号原告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家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长经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陶家川在法院审判中即下落不明,执行过程中无法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详细住地及有关情况,致本院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经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