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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06-10-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平与被告崔永金雇工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平,崔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张永平,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步昌乡下鲁村*组村民。被告崔永金,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平与被告崔永金雇工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平撤回起诉。诉讼费43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战 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