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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赵清与赵俊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赵俊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号原告赵清,女,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西北政法学院学生。委托代理人郑香利,女,汉族,住本市雁塔区,系原告之母。被告赵俊华,男,汉族,1958年1月28日出生,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诉被告赵俊华教育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