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赵清与赵俊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赵俊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号原告赵清,女,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西北政法学院学生。委托代理人郑香利,女,汉族,住本市雁塔区,系原告之母。被告赵俊华,男,汉族,1958年1月28日出生,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诉被告赵俊华教育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