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06-10-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齐广利与被告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西安光仁医院姓名权、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广利,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西安光仁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齐广利,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涛,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西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绵绵,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军,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光仁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28号。法定代表人王涛,院长。委托代理人邵军,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广利与被告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西安光仁医院姓名权、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广利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广利撤回起诉。诉讼费16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陆虹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