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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06-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金维林与何新校、上虞市和鑫电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维林,何新校,上虞市和鑫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318号原告:金维林。委托代理人:杨延根、陈锡明。被告:何新校。被告:上虞市和鑫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新校。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李飞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维林与被告何新校、上虞市和鑫电镀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维林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维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175元,减半收取计13087.50元,实支费80元,合计13167.50元,由原告金维林负担。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王六一审 判 员  袁小梁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