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06-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金维林与何新校、上虞市和鑫电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维林,何新校,上虞市和鑫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318号原告:金维林。委托代理人:杨延根、陈锡明。被告:何新校。被告:上虞市和鑫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新校。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李飞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维林与被告何新校、上虞市和鑫电镀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维林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维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175元,减半收取计13087.50元,实支费80元,合计13167.50元,由原告金维林负担。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王六一审 判 员 袁小梁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