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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06-10-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赫治平与被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治平,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赫治平,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售货员。被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103号。法定代表人詹军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平,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治平与被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治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费用2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