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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吴民二初字第0797号

裁判日期: 2006-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苏州鸿明橡塑有限公司与太仓佳祥鞋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鸿明橡塑有限公司;太仓佳祥鞋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797号原告苏州鸿明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南路**。法定代表人林进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永明,江苏苏州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佳祥鞋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桥四通路**。法定代表人林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鸿明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佳祥鞋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鸿明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鸿明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其他诉讼费700元,合计人民币912元,由原告苏州鸿明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时琼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