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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灞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06-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金秀交通有限公司与邯郸县物资局外资企业物资公司运输处、王梦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秀交通有限公司,邯郸县物资局外资企业物资公司运输处,王梦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灞民初字第639号原告陕西金秀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临高速公路灞桥收费站。法定代表人李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瑞娟、王小虎,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县物资局外资企业物资公司运输处。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被告王梦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秀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县物资局外资企业物资公司运销处、王梦福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秀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其他诉讼费1155元,共计34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1732.5元。审 判 长  刘公社审 判 员  金东凤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