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06-10-2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潘贤兴与潘显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显富,潘贤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显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国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贤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法仁。上诉人潘显富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显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显富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显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依法减半收取83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880元,由上诉人潘显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琼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