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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06-10-2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潘贤兴与潘显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显富,潘贤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显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国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贤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法仁。上诉人潘显富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显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显富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显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依法减半收取83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880元,由上诉人潘显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琼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