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0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亚克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亚克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李樱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陕西亚克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西段甲字18号法定代表人苏武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樱,女,年龄不详,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亚克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樱网络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亚克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