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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0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恒信电子有限公司与黄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信电子有限公司,黄晓,赵军喜,西安祥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陕西恒信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滨,女,汉族,1957年7月19日生,西安纺织城大厦退休工人,住本市。被告黄晓,男,汉族,1947年2月20日生,西京公司退休干部,住。第三人赵军喜,男,汉族,1961年12月27日生,西安祥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西安市碑林区防洪路17号8号楼3门203号。第三人西安祥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喜,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军,西安市莲湖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信电子有限公司,李滨诉被告黄晓,第三人赵军喜、西安祥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滨、陕西恒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38元免交。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人���陪审员潘读书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