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0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恒信电子有限公司与黄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信电子有限公司,黄晓,赵军喜,西安祥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陕西恒信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滨,女,汉族,1957年7月19日生,西安纺织城大厦退休工人,住本市。被告黄晓,男,汉族,1947年2月20日生,西京公司退休干部,住。第三人赵军喜,男,汉族,1961年12月27日生,西安祥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西安市碑林区防洪路17号8号楼3门203号。第三人西安祥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喜,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军,西安市莲湖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信电子有限公司,李滨诉被告黄晓,第三人赵军喜、西安祥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滨、陕西恒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38元免交。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人���陪审员潘读书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