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阿民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0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香鹏与马富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香鹏,马富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阿民保字第11-1号申请人于香鹏,男,汉族。被申请人马富德,男,汉族。本院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2006)阿民保字第1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将对被申请人马富德在阿克塞县二十公里工业区过境石棉中扣押200吨石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对债权债务的履行达成还款协议。并申请人依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富德在阿克塞县二十公里工业区过境石棉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富德在阿克塞县二十公里工业区的过境石棉的查封。执行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彦 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