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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泰法执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06-10-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与陈正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陈正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法执字第252-1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住所地泰顺县。负责人施正文,系该××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陈正在,农民。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与被执行人陈正在其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顺县人民法院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泰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于200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8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正在在2006年9月4日前偿还所欠借款的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的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正在的下落,且目前尚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06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陈正在尚欠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借款1000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58元、执行费250元(如需强制执行的,尚需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据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正在外出下落不明,到目前为止尚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确实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泰法执字第25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育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