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法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06-10-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水泵厂与西安宇元新技术应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531号申请人广州白云水泵厂与被执行人西安宇元新技术应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日作出的(2005)新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白云水泵厂于200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广州白云水泵厂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新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