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武侯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6-10-19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崔宏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崔宏;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曾晏平
案由
其他(城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武侯行初字第28号原告崔宏,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委托代理人蒲一豪,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法定代表人周鸿德,局长。委托代理人刁其怀,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住成都双林路251号。委托代理人江洪,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曾晏平,女,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成都文庙西街3单元2楼1号。原告崔宏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通知曾晏平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06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了审理。原告崔宏及其委托代理人蒲一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刁其怀、江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曾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休庭后,原告崔宏于200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宏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崔宏负担。审 判 长 王佳舟审 判 员 王俊波人民陪审员 陈健强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