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阿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6-10-1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童文新与阿克塞县浙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童文新;阿克塞县浙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阿民初字第63号 原告童文新,男。 被告阿克塞县浙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剑飞。 总经理吕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文新诉被告阿克塞县浙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伪,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撒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文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合计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童文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段 晓 明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 艳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