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武侯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6-10-19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国群诉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何国群;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武侯行初字第33号原告何国群,女,汉族,1952年9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一段。委托代理人岳明,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53号。法定代表人叶章奎,该局局长。原告何国群不服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国群于2006年10月17日以其已申请参加到李庆珍不服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一案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因原告何国群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一案中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本院先前受理的李庆珍诉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股东变更登记一案中的被诉行为系同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两案可以合并审理,故原告何国群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群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国群负担。审判长 王佳舟审判员 曾 艳审判员 王俊波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