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泰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06-10-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与包道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包道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主要办事机构住所地泰顺县。负责人施正文,系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包道绸。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与被执行人包道绸其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泰法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于200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包道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道绸在2006年8月30日前自动履行偿还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借款8000元,并负担诉讼费850元、执行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包道绸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包道绸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泰法执字第2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景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