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06-10-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瑞芹与刘立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瑞芹,刘立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唐瑞芹,女,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曹健斌,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贾可斌,陕西龙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志,男,汉族,1945年12月27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汉平,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瑞芹诉被告刘立志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荣侠于200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瑞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