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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泰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06-10-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祖斜、林兴吕等与董爱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祖斜,林兴吕,刘细平,谢学旺,董爱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吴祖斜。申请执行人林兴吕。申请执行人刘细平。申请执行人谢学旺。被执行人董爱凤。申请执行人吴祖斜等四人与被执行人董爱凤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告董爱凤因不服本院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的(2006)泰法三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因此,作为执行案件依据的(2006)泰法三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吴祖斜等四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育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