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06-10-1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戴某与袁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某,袁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金国元。上诉人戴某、袁某因探视权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6)绍民一初字第3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戴某、袁某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某、袁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某、袁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依法减半收取2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0元,由上诉人戴某、袁某各半负担3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许华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