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吴民二初字第0744号
裁判日期: 2006-10-1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744苏州市联盛针织厂与吴江春杰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联盛针织厂,吴江春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744号原告苏州市联盛针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中兴路8号,现经营地址吴中区甪直镇机场路2号。代表人张金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曹建中、庞沙龙,江苏苏州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春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芦墟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阿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联盛针织厂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华联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联盛针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联盛针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其他诉讼费700元,合计人民币1390元,由原告苏州市联盛针织厂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琼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