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06-10-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俞玉燕与赵伟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祥,俞玉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绍兴市祥光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玉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诉讼代表人蒋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宏辉、金刚标。原审被告绍兴市祥光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强光。上诉人赵伟祥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赵伟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伟祥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伟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96元,依法减半收取1498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548元,由上诉人赵伟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华娣 更多数据: